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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信息公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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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城市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司法信息公开申请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05-26 09:37:08】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为贯彻实施《增城市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提升司法公开水平的工作方案》,进一步推进司法信息公开,结合本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确定本实施方法。
    第一条 司法信息以及其他与司法工作有关的本院工作信息,一般应当依法、及时、全面、规范公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涉及国家秘密、审判秘密的;
    2.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5.须经制作、搜集、汇总、分析、加工的司法信息;
    6.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司法信息;
    7.其他不宜公开的。
    第二条 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上列规定应当公开而没有公开的司法信息,可以向本院提出司法信息公开申请;但案件立案、审理、执行过程中的司法信息公开申请,只能由案件当事人提出;案件申诉、再审过程中的司法信息公开申请,只能由案件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提出。
    第三条 当事人、社会公众申请本院司法信息公开,应当通过本院立案窗口递交书面申请。
    第四条 书面申请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住所和联系电话;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人的联系电话、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授权委托书;
    2.申请司法信息公开的请求;
    3.申请司法信息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4.所需司法信息的用途。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交自然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复印件以供核对和存档;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联系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以供核对和存档。
    申请书样式可以在本院立案窗口免费索取,或者登录增城市人民法院免费下载。
    依申请公开司法信息所发生的信息检索、传递与复制等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具体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申请人属于个人,且承担上述费用确有困难,申请免除收费的,应提供相应证明,由立案窗口负责审查。
    第五条 对当事人、社会公众通过本院立案窗口递交司法信息公开申请的,立案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从形式上对申请书的记载事项和需提交的证件材料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并当场告知形式审查结果。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予以退回并要求申请人补正,退回时应一次性告知所有补正事项。
    第六条 本院依托司法信息公开平台统一对司法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办理。对符合受理规定的司法信息公开申请,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受理,统一登记编号,录入司法信息公开平台,并在受理登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移送对口职能部门办理。
    第七条 司法信息公开申请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受理司法信息公开申请的工作人员确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未能确定主办部门的,报请本院司法公开办公室协调确定主办和协办部门。
    第八条 办理部门负责答复申请人。协办部门应按主办部门的要求予以协助。
    办理部门认为不应由其办理的,报请本院司法公开办公室协调确定办理部门。
    办理部门应指定具体经办人负责办理司法信息公开答复工作。
    第九条 办理部门应当对司法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处理:
    1.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本院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司法信息公开理由成立,公开相应司法信息;
    3.申请司法信息公开理由部分成立,公开可以公开的相应司法信息,并告知申请人部分不予公开的理由;
    4.申请公开的司法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6.因客观条件限制,应当公开而暂时无法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条 办理部门应以司法信息公开决定书的形式,通过司法信息公开平台或直接答复申请人,但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到场领取、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
    申请人如需承担申请公开司法信息所发生的信息检索、传递与复制等费用的,应先予交纳费用后才能获取相应司法信息。相关费用交纳参照本院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流程办理。
    办理部门应在司法信息公开平台中录入申请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办理司法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司法信息公开平台将把申请自动发送至部门领导督办;超过2个工作日仍未回复的,则自动发送至分管院领导督办;超过2个工作日还未回复的,则自动发送至院主要领导督办。
    第十二条 办理部门具体经办人经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后,认为公开内容复杂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报部门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本院司法公开办公室是司法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四条 当事人、社会公众认为本院以及本院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司法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通过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或通过司法信息公开平台向本院司法公开办公室举报投诉。
    第十五条 本院司法公开办公室接受、接收司法公开举报投诉后,应当在接受、接收举报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经调查核实,对举报投诉不属实的,应当及时将调查核实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对符合司法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条件,应当受理而没有受理的,责令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对办理司法信息公开申请或者申诉逾期不予答复的,责令办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对司法信息应当公开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令办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对泄露国家秘密、审判秘密、当事人商业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司法信息和其他不宜公开内容的,责令有关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及时纠正及记录在案,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增城市人民法院司法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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