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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审判改革在基层司法实践中的探索及机制完善

    【发布时间:2021-12-07 16:24:55】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家事审判改革在基层司法实践中的探索及机制完善

    ——以增城法院家事审判改革试点为视角

    增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刘衡芳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家事审判制度的优化成为改革的一项重点工程。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直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切入点,是改善家事审判工作现状的迫切需求,是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积极回应。现有的粗糙、浮躁的“快审快结”家事审判模式,缺少对家事纠纷特点的充分认知、家事案件当事人举证困难重重、家事案件的调解惯于“走过场”、及存在未成年人利益保护不充分等诸多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家事审判绩效的提高,亟需进行优化设计。本文即通过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和数据分析、经验总结法对基层法院试点工作进行梳理和研究,提出其优势及推行中遇到的障碍和问题,从而提炼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家事审判方式、相关制度及解决问题的办法,并以庭审方式的转变与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为中心抓手,提出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完善的具体措施,希望在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进一步深化上有所助益。

    一、 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必要性分析

    (一)案件增长趋势要求创新社会管理

    “正家而天下定矣。”《周易×家人卦》如是说。家庭是由婚姻和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最小的社会单元,也被称之为社会的基本细胞,构建和谐家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和稳定性受到严重的冲击,家事纠纷案件易发多发,处理不好有的甚至引发刑案乃至重大命案,严重损害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也使得政府部门的社会管理面临着新的挑战。近五年来,笔者所在的增城法院家事案件数,详见附表1和2:

    附表1、增城法院家事案件与民商事案件占比统计

     

    年份

    民商事案件数

    家事案件数

    所占比例

    2015年

    7020

    887

    12.6%

    2016年

    6736

    734

    10.9%

    2017年

    7638

    728

    9.53%

    2018年

    7446

    988

    13.27%

    2019年

    8432

    1229

    14.57%

    附表2、近五年增城法院家事案件具体类型统计

     

    类型  年份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离婚纠纷

    557

    510

    529

    756

    1026

    抚养、扶养纠纷

    240

    151

    122

    85

    86

    离婚后财产纠纷

    39

    23

    28

    54

    39

    监护权、探望权纠纷

    16

    15

    13

    8

    12

    同居关系纠纷

    10

    18

    14

    18

    16

    继承纠纷

    14

    11

    16

    26

    29

    赡养纠纷

    2

    0

    1

    5

    4

    分家析产纠纷

    4

    5

    4

    0

    4

    婚约财产纠纷

    5

    1

    1

    36

    13

    合计(件)

    887

    734

    728

    988

    1229

    由以上表格可以看出,一是家事案件收案数、所占比重总体呈上升趋势,虽中间稍有小幅波动;二是家事案件所涉及案由、数量也有不同程度的上升,其中离婚纠纷所占比重最大,约为74%,且财产为主要争议焦点,房产处理为重中之重;三是情理法交织在一起,类型化案件个性化特征明显。因此,要积极应对家事纠纷的新变化,认真分析新时期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家庭矛盾纠纷处理机制,提升基层社会管理水平。

    (二)家事纠纷的特质性使然

    家事纠纷是集财产与身份、法律与事实、伦理和情感等于一身的特殊社会关系[]司法作为最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之一,以审判案件为途径,在化解家事纠纷、维护家庭和谐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家事纠纷案件数量的增多,有限的司法资源无法解决司法正义与现时正义之间的冲突,审判实务中也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而家庭纠纷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家事审判程序必须独立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而存在。

    1.显著的亲缘性。家事纠纷是基于爱情、婚姻、血缘、亲情关系产生的具有亲属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有伦理性。在传统中国文化里,家庭就是国人安身立命的精神伊甸园,它承载了终极关怀的使命,是中国社会与文化的“根”与“魂”。无可否认,中国传统文化中形成的家庭美德依然是当今人们日常行为的基本准则,家庭成员之间尊老爱幼、团结互助、夫妻恩爱、相互忠诚是基本的伦理要求,这些传统家庭美德为现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所承继,上升为法律原则或规则,而家事纠纷的处置要尽量维护好这种伦理关系。[]如若处理不当,极有可能使矛盾升级,亲属反目成仇、数代亲人间恩怨纠葛,因此不能按照其他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来处理此类问题。

    2.鲜明的隐私性。家事纠纷,又被称为“亲人之争”或“熟人之争”,系亲属内部的纠纷、家族内部的事情,较少涉及外人,具有鲜明的私隐性。受传统文化影响,当事人对于此类纠纷秉持家丑不外扬、不希望外化的原则,面对纠纷时首先选择忍让非对抗的态度、及尽量避免对簿公堂的解决方式。

    3.特定的公益性。家事纠纷不仅牵涉当事人自身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而且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家庭的维系、社会的秩序、国家的稳定等社会公共利益。家事纠纷一旦处理不当,就会酿成个人、家庭乃至社会的悲剧,例如,对未成年人监护权安排不当,将不仅侵害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亦是对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公然挑衅。

    4.特有的未来性。家事纠纷不像其他民事纠纷能够在短期内解决,一了百了,当事人之间存在持续性的关系,履行期限主要由法律规定,在法院做出判决未来的日子里,当事人还可能需要继续合作或进行共同的事务,典型如探望权的行使、子女教育医疗等事项协商。

    (三)传统家事纠纷案件审判模式缺陷明显

    家事审判制度,系国家通过司法机关来解决家事纠纷的一种法律救济机制,其主要内容包括家事诉讼程序、调解程序、非诉讼程序以及相关的一系列辅助程序等。长期以来,我国家事纠纷解决机制单一,主要通过法院诉讼、诉讼外调解(司法实践中,即使是诉讼外的调解,也基本以法院为主导)两种方法,由于诉讼和诉讼外调解存在不足,导致家事纠纷处理效果差强人意。[]

    1.诉讼程序的缺陷:一是程序性强,周期长。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家事纠纷立案后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从立案到开庭,再到做出生效判决,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如果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出现其他情形,审限还将被相应延长。且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服一审结果还有可能提起上诉,不利于家事纠纷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二是当事人举证难度大。家事案件具有显著的隐私性,发生于家庭内部,事发时少有外人在场;且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当事人也不可能像普通民事纠纷那样保留证据,因为这不利于家庭成员亲密性的维系。三是法院调解时间短,调解力量不足。家事法官在处理家事纠纷的过程中,受审限的限制以及案多人少的压力往往对调解工作投入不够,有时只是简单地询问,调解不成时即做出裁判。由于缺乏专门的调解人员,导致法官在调解时出现角色混同,若调解不成,法官会作为裁判者对案件做出处理,在此情形下法官易向当事人施压,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2.诉讼外调解的不足:一是缺乏专门的家事纠纷调解机构。当前,能够参与家事纠纷调解的机构与组织众多,妇联、村委会、居委会等都在从事这方面的调解工作,调解员以上述机构和组织的工作人员为主,由于缺乏专业性,导致调解的效果不尽如人意。二是缺乏必要经费保障和专门的知识培训。在诉讼外调解中,调解员的构成主要以热心公益、有空闲时间的人员为主,没有专门的经费保障。另外,由于调解员的知识储备不足,且缺乏必要的处理家事纠纷相关方面知识培训,在处理复杂的家事纠纷案件时,往往力不从心[]。三是诉讼外调解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我国关于家事纠纷调解的规定并不系统,散见于婚姻法、民诉法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尤其是关于家事纠纷诉讼外调解更无专门、系统的法律规定,使得诉讼外调解的效力不高,加之诉调对接机制不畅,诉讼外调解功能发挥严重不足。

    二、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可行性分析

    (一)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天然优势

    1.司法成本最优解。多元化解机制的显著特征之一即其程序的灵活性,运用多元化解机制解决家事纠纷不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也不需要固定时间、固定地点进行解纷活动,节省了当事人路途消耗。此外,相较于需支付高昂诉讼费用的诉讼机制,多元化解机制具有零成本优势,当事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即可有效解决纠纷,无疑有效地满足了部分本身经济拮据的维权群体之所需。

    2.民事程序自由选择[]。鉴于家事纠纷的特殊性,诉讼机制在解决家事纠纷方面具有天生的局限性,这也给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蓬勃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家事纠纷的多元化解机制主要包括当事人自己协商和解与由中立第三者参与的调解。作为理性的市场经济人,多元化解机制恰好迎合了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的实用主义逻辑与心理,它能为当事人有效解决家事纠纷提供了更多的程序选择,当事人亦可以根据家事纠纷的特点以及自身的具体情况来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

    3.消弭纠纷的根本性。化解家事纠纷的价值取向和终极目标是有效地消弭纠纷,从而收到使纠纷当事人重归于好或和平分手的效果。实践中,运用多元化解机制解决家事纠纷多采用协商、调解手段,能够让当事人在非对抗的和谐氛围中心平气和地交流,共同探讨问题解决办法,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体现,也为当事人日后和谐、友好相处及协议的遵守执行提供了更多可能性。同时,多元化解机制的启动程序极其简便,无论是和解还是调解,均无须像诉讼一样经历繁琐的程序,较之诉讼来说,其在解决家事纠纷方面必然更为迅速、及时。[]

    (二)多元化解家事纠纷在基层法院的实践

    2016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家事审判改革目标、基本原则、工作理念、工作机制、试点案件范围、试点模式等予以明确,并确定了100个左右的基层或中级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2017年11月,笔者所在的增城法院作为广州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单位之一,按照全市法院“一规程三指引”[《家事案件审理规程(试行)》、《家事调解工作指引(试行)》、《家事调查工作指引(试行)》、《家事心理疏导和干预工作指引(试行)》],结合增城地域、人文等特点,坚持“和为贵、调为先、重修复”的家事审判改革理念,遵循调解自愿、调解依法、调解高效的原则,落实多项特色改革措施,积极探索、创设符合增城特色的家事审判模式和工作新机制,力争打造一批具有增法特色的家事审判工作品牌,以推动法院整体工作再新台阶。

    1.组建专业团队,提升化解能力和水平。成立专门的家事纠纷调解室,聘请1名生活阅历丰富、擅长调解工作的陪审员担任家事纠纷专职调解员进行驻庭调解,并通过返聘退休人员等方式扩充调解辅助人员,由审判经验深厚的家事法官在后台进行法律适用方面的指导,及时总结调解经验,逐步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创设独具特色的“调解进村居”模式,依托妇联和各镇街的“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一支由36人组成的特邀家事“三员”队伍(其中,特邀家事调查员13名、家事调解员17名、家事心理疏导员6名),女性占比达到75%,并按照“五分成12个小分队覆盖全区,建立微信工作群,对于案情疑难、复杂,案件有特殊情况的,积极联系当事人所在镇街的三员队伍,充分发挥家事三员队伍参与纠纷解决积极效应。同时,加强专业调解培训,强化专项经费保障,制定以工作量和调解成功案件数为标准的激励制度。

    2.优化诉前调解制度,贯彻全程调解机制。2018年7月开始,区法院正式确立家事纠纷“诉前调解”制度,并聘请了专职调解员做驻庭调解工作。强力推进家事纠纷诉前调解,与司法局、妇联、民政等部门形成工作联动,由专职调解员或特邀调解员引导当事人进行灵活方便的诉前调解、司法确认工作,诉前调解覆盖率达100%。在立案、开庭和宣判全过程中实行边审边调,在法官指导下委托家事调解员开展协助调解工作,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也进行必要的情感疏导,尽最大可能化解家庭矛盾。坚持调解前置且贯穿始终的原则,并探索特色调解模式。积极转变家事审判理念,以和为贵,促进家事审判职能由财产分割向情感修复转变。探索建立“调解进村居”模式。由于我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人口分布不均,南部区域经济发达、外来人口集中,中部区域作为政治文化中心、基础设施相对完善,北部区域幅员辽阔、人口较少。我院根据我区南部、中部、北部的实际情况,探索出了试用不同区域的城乡结合部式、城镇式、农村式家事调解模式。以城乡结合部为例,创建了调解“进村居”模式,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化解家庭矛盾的“亲民”优势,积极促使纠纷得到化解。

    3.建立家事联动工作机制,提高调解执行效力。结合我区离婚后财产纠纷、抚养纠纷等家事案件呈大幅上升的趋势,加强与区民政局、区妇联等部门协调联动,多次牵头召开家事纠纷诉前调解、畅通诉调对接专题会议,并与区妇联共同制定《关于建立家事纠纷多元调解机制的实施意见》,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探视等容易引发后续纠纷的问题给予法律指引,引导当事人签订更全面具体可操作的离婚协议,与区民政局共同制定《关于预防化解家事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总结、创新家事纠纷预防和调处的新经验、新机制,加强家事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共同预防和化解家事纠纷;加强与村居委、司法所合作,定期召开家事纠纷案件协调联席会议,针对审理离婚案件程序的规程与指引等需要注意的问题加强沟通交流,实现诉调机制的“无缝对接”,打造家事纠纷高效处理和交流平台。

    4.推行离婚证明书和离婚财产申报制度。2018年6月27日发出我区首份离婚证明书,在全面保护离婚当事人隐私的情况下,有效地解决了当事人持裁判文书和生效证明到相关单位办理手续时不得不公开个人隐私的困扰。截止日前,共发出约500余份离婚证明书。推行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用以防止当事人隐匿财产,遏制不诚信的家事诉讼行为,维护弱势一方合法权益。在立案时专门送达财产申报表,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事项,并对当事人申报的所有财产进行核查,对漏报、瞒报行为及时处理,做到立案即送、申报必查、不报自负、乱报处罚。今年以来,共发出财产申报表反馈率达94%,未发现瞒报虚报情况,有效减轻财产分割案件的审理难度,提升审判质效。

    5.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建立申请人身保护令立案绿色通道,确保立案三日内得到妥善处理。强化依职权调查,加大反家暴宣传,主动向公安、居委、物业管理等部门调查情况,解决弱势一方举证能力不足问题。今年以来共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12件,裁定支持共9件。

    6. 强化法制宣传,营造良好的调解氛围。为积极推动我区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走在全国前列,我院积极参与社会综治,联合区来穗局、区教育局、区司法局、区人社局等多家单位一起,充分发挥广东省首家“异地务工人员子女之家”平台作用,以新塘特大镇来穗人员集中的学校、社区、大型工厂为重点法制宣传区域,开展“家和万事兴”活动之反家庭暴力法等婚姻家庭法的宣讲活动。举办“2018年春季学期家长会暨法制教育学习”“六一儿童维权周”“宪法宣传周”等活动,举办送法“进工厂”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等,倡导构建和谐家庭、和谐婚姻的理念,提高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2018年举办法制宣讲活动共计5次,2019年共4次,受益群体达5万余人。积极宣传司法确认制度具有“不起诉、不收费、效率高、效果好”等优势和特点,引导当事人更加理性、平和地解决家庭纠纷。

    7.充分运用律师调查令制度,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针对离婚案件财产线索繁杂难查、法院人手不足的问题,依法向代理律师签发调查令,充分发挥律师熟悉情况、灵活机动的优势,协助财产调查,有效缩减审理周期。今年以来,共发出律师调查令233份,落实财产线索500多项。

    8.不断优化诉调对接,全过程化解矛盾纠纷。坚持全程调解优先原则,根据案件的争议焦点,有针对性开展调解工作,通过调解过程中的释法析理,使当事人可以预判自己的诉讼风险,了解调解的好处,并在调解过程中,积极为当事人提供诸如户口迁移、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的咨询,最大限度的提供调解成功率。2018年共调撤家事纠纷73件,进行司法确认36件,97%的案件当事人及时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降低诉讼成本,确保案件质量,赢得群众的好评。不断优化家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针对当事人能达成调解协议的需出具调解书的案件,当天优先立案、优先出具法律文书、对于离婚案件在送达裁判文书时一并送达离婚证明书,让当事人少跑路,一次解决纠纷,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缩短65天。

    2018年共受理审结家调案件343件,调解成功申请出具调解书、申请司法确认的共51件,主动撤回家调案9件;2019年共受理家调案件746件(已结601件),其中调解成功申请出具调解书、申请司法确认的共124件,主动撤回家调案64件,成功化解了一批家庭纠纷与矛盾。自2017年11月家事试点改革以来,增城法院家事案件的调撤率大幅提升,由原来47.9%的提升至61.3%,家事案件一审息诉服判率保持在90%以上,且未发生家事案件的信访、闹访现象,改革成效显著。

    三、 我国当前家事审判方式的问题和困境

    总体来说,我国传统的家事审判模式在价值选择上,过分关注财产利益,忽略家事纠纷情感人伦特色;在模式选择上,机械遵循辩论主义和处分原则,过分适用当事人主义,忽略了对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及家事诉讼关系修复功能;在事实认定上,绝对适用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忽略弱势群体的保护,尤其是家庭主妇在夫妻财产分割、及家暴、出轨等方面的举证能力相对较弱,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不宜对依职权调取证据过分审慎,而把一切诉辩权利义务交给当事人,不利于弱势群体保护。

    (一)缺少对家事纠纷特点的充分认知

    如前所述,家事纠纷有许多独有的特质,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非家事审判庭的法官对家事案件存在一定的偏见,认为它琐碎繁杂,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不能体现专业化水平,而且家事案件调解难度较大,常常费力不讨好。[]存在这些常见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大部分法官对家事纠纷特性缺乏充分认知造成的。例如,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法官们往往以财产分割为关注点,一旦当事人同意离婚就马上转入财产纠纷的审理,基本不关注婚姻关系是否真的已经“死亡”,是否还有修复的可能,使得现阶段的离婚案件逐步演变成争夺财产的诉讼,尤其对其中的未成年人利益考量较少。

    (二)粗糙、浮躁的“快审快结”家事审判模式

    在我国,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在全国各地法院不同程度的上演,法官迫于审限和程序的压力,根本没有将家事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加以区分,不注重个案差异,即使有法官考虑到家事案件的特殊性也可能因缺少程序上特别安排而被迫仓促下判,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家庭纠纷并没有得到真正有效地解决。而婚姻家庭案件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家事无小事,家事审判不仅要关注事件纠纷的本身,更加要重视当事人之间的亲缘关系。过往反复的司法实践证明,家事纠纷当事人之间通常存有浓厚的亲情,这必然决定了家事审判的目标和价值要高于普通民事审判。短短几个月的法院审理,可能还未顾及细致体察夫妻间是否仍有挽回余地,便斩钉截铁地判决一对共同生活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夫妻关系终止,未免过于草率;可能还未来得及认真探寻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便毫无异议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未免难以令人信服。这不由地令我们反思,审理期限过短造成了法院不能充分调查案件进而无法找出案件纠纷的症结,这种粗糙、浮躁的“快审快结”的审判模式早已与家事案件审判理念背道而驰。

    (三)家事案件当事人举证困难重重

    随着家事案件类型日益丰富和新颖,当事人对案件不能充分举证问题始终未能有效解决。首先,家事案件由于私密性等特点,案件的真实情况只有当事人最清楚,外人对真实情况难以知晓,大大降低了证人作证的几率,当事人也往往因举证不能而在财产处理、过错损害赔偿、家暴等案件中承担了败诉风险。其次,在家事案件证据收集上,家事案件的法官处于消极地位,听由当事人进行举证,法官职权存在弱化现象。而人都有趋利性,双方当事人出示证据都是为了获得各自最大的利益,往往忽视子女的利益或双方的情感考虑,这不仅有失客观,使裁判有失偏颇,更使得亲情变得一文不值,双方甚至反目成仇。

    (四)家事案件的调解惯于“走过场”

    家事案件的调解尤为重要,直接关系到家事审判宗旨能否顺利实现。家事案件属于最高院规定的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的范畴,但在司法实践中,家事案件的调解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和认真对待,调解走过程,惯于“蜻蜓点水”[],主要原因如下:一是大量的案件涌入法院,压得法官“喘不过气来”,导致分配在家事案件调解上的时间和精力变得非常有限;二是开展调解工作的法官并非每一位都擅长调解且是婚姻家庭领域的专业人士,而家事矛盾是最难以调和的,当事人可能表面上是向司法机关寻求对法定权利的保护,深层次可能希望得到更多精神、情感上的理解与慰藉,这就让家事法官的调解显得“势单力薄”与“力不从心”。

    (五)未成年人利益保护不充分

    家事审判大多会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利益,如亲子关系认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未成年人财产继承、家暴中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等等,而在家事案件中,未成年人往往因参与度不够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在家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为了谋求最大利益对未成年人施压,如通过刁难、羞辱或引诱、为争夺子女抚养权甚至将子女藏匿等方式,让未成年子女备受精神煎熬、背负难以抉择的痛苦,最终使得未成年人不敢或不能表达其真实意愿,无形中也给子女带来心灵的创伤和对亲情的绝望[]。另一方面,在多数办案情况下,家事法官与未成年人的接触屈指可数,有的法院甚至没有为未成年人设立单独的见面场所,导致裁判结果未能真实、充分地考虑孩子的健康成长与发展。

    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路径之调适

    综上,我国家事审判改革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笔者在研究了相关资料后,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建议,以供探讨。

    (一) 重点抓住家事审判改革的两个中心点

    1.以庭审方式转变为中心,且切实注重为法官“减负”。[]由上可知,一方面,转变法官的司法审判理念是当前家事审判改革的重中之重,而传统的审判方式主要追求的是社会控制功能,也即在当事人无法自行化解纠纷时,通过国家公权力和强制手段解决冲突以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但是传统的民事庭审方式是对抗式,而法官则在庭审中处于消极被动地位,并通过涉案当事人之间的辩论来发现和确定案件事实,但如若将这种审判方式适用于家事纠纷处理就会出现极大的弊端。一般来说,家事案件中的当事人本就有血缘关系和浓浓的感情基础,如果法官仍秉持消极中立的态度,要求他们激烈地辩论,导致的结果只是矛盾加剧,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二次伤害”,还会降低关系修复的可能性,这显然与家事审判追求的初衷是相悖的。此时,需要做的反而是加大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增强法官的主动性,根据职权调查有关情况。如果发现可能存在婚姻不成立或无效可撤销的情形,法官应当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对于当事人的财产状况、身份关系以及一方当事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或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等案件事实,当事人难以举证又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提供的线索,依职权向有关金融机构、医疗机构和居民委员调查取证,查清案件事实。

    另一方面,庭审方式的改革和更多辅助性制度的设置,对家事案件的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立一支经验丰富、知识多元的家事法官队伍实属不易,而如果能够保证改革后的家事审判不因对法官的过多要求而陷入困境,或者避免优秀的法官根本不愿意从事家事审判,这也是家事审判改革必须加以考虑的中心问题。家事审判领域“人少案多”的顽疾难祛,那么在家事审判中就需要通过制度创新来解决这一问题,切实为法官减负,于此同时,配套完善家事法官的考核评价机制,将家事法官承担的社会事务性工作作为加分项目纳入考核范畴,保证家事法官可以有足够的精力和热情来从事家事审判。

    2.以建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为中心,且切实注重多方协作和法院主导性的有效发挥。无论是基于我国司法实际情况的了解,还是基于对域外家事审判的考察,我们都不难发现,家事案件的处理需要借助与其他专业人员和机构力量,而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构建最有利于不同的组织和人员形成合力,从而更全面有效地消除矛盾。而在我国,妇联、司法所、村(居)委会等团体和社区服务机构在保护夫妇女儿童及老年人权益、化解家事纠纷中已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样由于专业人员的欠缺、资金匮乏等原因,在解决家事纠纷中的局限性日益凸显,所以,在家事改革中,建议调动解决家事纠纷的传统力量,借助当地民间机构和社区组织,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建立多元化家事纠纷解决机制。

    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多元化协作机制的难点在于“协作”,[]多头管理往往容易导致遇事相互推诿、扯皮,而多个组织的参与也经常导致工作开展时的失序和混乱。因此,在家事纠纷的处理中,法院应更充分的发挥其主导性。一方面,法院应承担起为相关组织和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普及和调解技巧培训的职责,使之能够利用组织优势或个人生活经验更好地服务有需要的当事人,从而大道化解家庭矛盾与纠纷的目的;另一方面,法院可以引导相关部门和民间组织为当事人提供一定的预防性和修复性法律服务,充分调动和整合本土资源,为家事审判体制专业化的构建予以保障。

    (二) 家事审判机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1.构建专业性家事调解制度。将家事调解作为一项正式的、独立的社会工作,纳入国家统一设置的职业考试,具备相应资质且通过配套的培训及考核取得从业资格者方可专门从事家事调解工作;设置独立、专业的调解机构,专门提供社会性家事调解服务,法院、人民调解组织或妇联等实务部门均可筹建和发展社会化的家事调解机构;并制定相应的从业规范、组织规范、人员规范等职业规范和行业准则,以实现家事调解工作的职业化发展。与此同时,在既有的基础上发展类型化的家事调解服务,增强家事调解的理念和专业内涵,实现模式化发展,力图最大限度发挥调解作为家事纠纷最佳解决机制的价值意义。[]

    2.以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为中心的特别设计。家事案件中对未成年人保护至关重要。家事纠纷中,儿童往往会受到各种潜在的或实质性的伤害,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家事案件审判应首先考虑未成年人的利益。首先,设置未成年人观察室,给予子女充分的平复情绪、消除顾虑及认真思考的时间和空间,为孩子营造一个温馨幸福的氛围,使未成年人真实、自愿地表达其意思和情感,便于法官能够悉心判断出孩子的真实想法和意愿。其次,对于在未成年人观察室观察未成年人的情形、时限及其特殊情形,应当在家事诉讼程序中专章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尝试引入心理疏导和测评机制、程序辅佐人等,为子女提供心理疏导和测评服务。这些都是符合世界范围内家事立法趋势的有益建议,值得在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实践中逐步摸索并切实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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