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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1-31 18:25:53】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广州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健康管理公司诉某医疗门诊部公司、李某某合同纠纷案

    ——依法保护新型产业合作模式

     

     

    案例要旨:

    在涉及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交易中,应合理判断各类创新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的合同效力,审慎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充分保护市场主体的创新交易,在交易模式中如审查认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应当对民营企业之间签订的创新合作模式的合作合同认定有效。

     

    基本案情:

    某医疗门诊部公司与某健康管理公司成立新公司合作开展医疗项目,签订《合作启动备忘录》,约定某医疗门诊部公司负责医疗行为的具体实施和质控管理,新公司负责拓展市场及开发客户,双方按比例承担项目投资费用。某健康管理公司实际投入 100 万元。受疫情影响,合作项目开展后未能盈利。某健康管理公司以《合作启动备忘录》无效为由,


     

     

    主张某医疗门诊部公司退还全部投资款。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两公司的合作模式中, 由某医疗门诊部公司负责医疗行为的具体实施和质控管理, 新公司仅负责拓展市场及开发客户,所承租的场地为办公场 地,非诊疗场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向广州市天河区 卫生健康局发函调查两公司的合作模式是否符合行政监管要 求,该局回函认为两公司合作模式不构成医疗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以及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法 院据此认为《合作启动备忘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二审审理后判决:撤销原审判决, 驳回某健康管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能动司法,对专业问题主动征求监管部门意见,准确把握公权力介入民商事活动的界限,避免机械司法破坏市场交易稳定,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新事物包容谦抑的司法态度,有利于鼓励和激发市场主体创造力,为市场主体积极创新创业提供了良好法治环境。


     

     

    案例二

     

    某银行与林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不支持金融机构违反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政策

    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主张

     

     

    案例要旨

    银行依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政策向民营企业家发 放贷款,后因民营企业家逾期还款提起诉讼。民营企业家在 立案后积极与银行就还款及撤诉事宜进行协商,银行已明确 表明在民营企业家支付相应款项并提交申请书后将撤回起诉。民营企业家按要求履行了相应义务,并支付了银行申请撤诉 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在此情况下,银行未向法院告知双 方的协商情况以及民营企业家后续的还款情况,拒不撤诉, 继续诉请借款提前到期,有违民营企业家的合理信赖,亦违 反了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政策精神,对其诉讼请求应予驳 回。

     

    基本案情

    林某是民营企业的负责人,向某银行申请贷款用于企业经营。某银行发放贷款后,因疫情原因,企业业务恢复缓慢导致收入降低,林某未能依约按期还本付息。某银行提起诉


     

     

    讼,请求判令贷款提前到期并由林某全额清偿剩余借款本息。立案后,林某积极与银行就还款及撤诉事宜进行协商,某银 行同意在林某还清尚欠逾期贷款本息后撤回起诉。然而,林 某按照某银行要求支付尚欠逾期贷款本息及相关诉讼费用后, 某银行并未依约撤回起诉,也未及时向一审法院披露林某已 经偿还部分款项的情况。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林某与某银行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已就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林某已按约定履行义务且后续未再出现逾期还款情况,某银行要求林某提前偿还借款,依据不足。二审审理后判决:撤销原审判决, 驳回某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 免收罚息。本案结合民营企业家林某积极协商还款以及某银行实际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等情况,对某银行未按承诺撤回起诉的行为予以否定,驳回某银行要求借款提前到期的诉讼请求,避免了林某的企业陷入资金链断裂的困境,是人民法院


     

     

    落实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政策,助力民营企业渡过难关, 助力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生动实践。


     

     

    案例三

     


     

     

     

    案例要旨

    某银行与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4 亿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日内化解


     

    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深入发展,为民营企业解决纠纷提供了多元、高效、便捷、低成本的解纷方式,有利于民营企业在纠纷处理中赢得宝贵的资金周转时间、维护良好的对外形象,极大地降低了民营企业解纷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为民营企业盘活及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基本案情

    2021  5 月,某银行就其与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起诉

    某公司,涉案标的 4 亿余元。经引导,双方均同意参与诉前调解,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将该案委派给广州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调委,并指派熟悉金融审判工作的法官指导调解。金调委遂组织各方当事人通过广州法院在线多元纠纷化解平台在线调解。某公司提出其为房地产开发民企,款项将陆续收回,某银行也同意某公司分期支付并愿意放弃部分利息,双方遂在线签订了调解协议。同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 5G 庭审本、5G 智慧多功能虚拟法庭等智慧平台,一气呵成,完成司法确认立案、排期、听证、当


     

     

    庭宣判、制作文书、电子送达等程序。4 亿余元案件从调解到裁定作出、生效,均在一日内完成,真正实现快速解纷。

     

    调解结果

    涉案各方当事人经诉前调解,于调解当日达成调解协议, 某银行同意某公司分期支付 4 亿余元欠款,并放弃部分利息。同日,各方当事人就调解协议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确认协议有效, 并当庭宣布裁定结果。该案为某公司节省诉讼费 200 余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诉前调解化解涉民营企业纠纷,具有典型意义。某银行同意某公司采取分期支付的形式,有利于民营企业在纠纷处理中赢得宝贵的资金周转时间;调解内容不公开,有利于民营企业维护良好的对外形象;调解时间短,当事人未就调解、司法确认交纳任何费用,充分体现调解高效、便捷、低成本的解纷优势,极大地降低了民营企业解纷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为民营企业盘活及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此外, 在纠纷调解过程中,充分发挥 5G 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作用, 也为诉前调解提速增效注入了强劲的动力。


     

     

    案例四

    某科技公司与某化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不同事实引起的民刑交叉案件分别审理保障民营企业诉权

     

    案例要旨

    在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非因同一事实引起,且民事案件的责任认定不需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当分别受理、分别审理民事与刑事案件,不应以存在关联刑事案件为由对于民事案件中止审理。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卖方)与某化工公司(买方)自 2018 年起存在化工原料买卖交易,吴某某作为某科技公司销售经理代表该公司进行交易。2021 1011 月,吴某某又代表某科技公司与某化工公司进行交易,在以个人账户收取货款后告知某化工公司已将货款转付某科技公司。后因货物一直未交付,某化工公司起诉要求某科技公司退还货款。该案受理前, 吴某某因涉嫌侵占某科技公司资金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调解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与刑事案件实施主体、法律关系不同,不属于同一事实引起的纠纷,且刑事案件审理结果对本


     

     

    案责任认定并无影响,故本案不存在应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的情形。吴某某构成对某科技公司的表见代理,某科技公司应对吴某某与某化工公司的交易承担责任。一审法院未同意某科技公司的中止本案审理申请,判决支持某化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后某科技公司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符合中止审理情形。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强化服务担当。对于民事与刑事、行政交叉案件,依法严格区分处理。因不同事实引起的纠纷,坚持分别受理、分别审理原则,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诉权。对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民事案件,不得中止审理,畅通民事权利保护途径。对事实认定互不影响的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实行行民并行,确保企业合法权益快速实现。


     

     

    案例五

    某环保科技公司与某畜牧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采取先行判决方式,防止民营企业在涉及场地交

    付的租赁纠纷案件中损失进一步扩大

     

     

    案例要旨

    在涉及民营企业集中的酒店、餐饮、商场等行业租赁纠纷案件审理中,采取先行交付场地、固定损失证据的方式, 防止民营企业损失扩大。对无争议的事实,采取先行判决方式,尽快化解矛盾纠纷,助力民营企业纾困解难。

     

    基本案情

    某畜牧公司(出租方)与某环保科技公司(承租方)就案涉场地签订《资产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 2 年。合同期满后,因某环保科技公司未及时退场,某畜牧公司起诉要求某环保科技公司腾空交还场地并支付占有使用费、违约金, 某环保科技公司亦反诉要求赔偿各种损失。诉讼中,某畜牧公司确认某环保科技公司已从租赁场地退出,但场地内仍堆放大量淤泥及设施、设备未作清理,双方对场地清理期限产生争议。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因某环保科技公司对其承担腾退场地的责任并无异议,遂结合庭审中当事人陈述意见,先行判决某环保科技公司在 45 日内完成场地内淤泥及设施、设备的清理腾退工作。至于双方争议的其他费用支付、损失赔偿等事项待查明事实后再行判决处理。某环保科技公司仍就场地清理期限提起上诉,请求给予 180 日的腾空清理期。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合同早已期满,而某环保科技公司在诉讼周期已逾一年的情况下仍未实施清理工作。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新时代发展阶段以能动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 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本案办理过程中,经办法官充分考虑到及时交付场地有利于避免双方损失进一步扩大,能动司法, 采取先行判决的方式,有效解决场地交还问题,实现司法裁判的“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六

    某服务公司与某餐饮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发布维权声明如诋毁企业商誉应承责

     

     

    案例要旨

    企业可以通过发布维权声明的方式维护自身的企业商誉。但是,企业通过擅用竞争对手企业特有名称、包装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经营,再通过传播误导性的维权声明来损害竞争对手企业商誉的行为,构成对竞争对手企业名誉权的侵害,侵权企业需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某服务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视频,宣传其使用的品牌源自新加坡,称某餐饮公司的门店假冒其品牌。某餐饮公司亦通过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表声明,称某服务公司假借涉案品牌名义进行招商加盟。某服务公司遂起诉某餐饮公司,认为某餐饮公司故意虚构、传播某服务公司仿冒涉案品牌的信息,误导消费者,损害了某服务公司的名誉权。某餐饮公司则提起反诉,主张某服务公司发表的相关文章、视频,缺乏事实依据,导致阅读者对某餐饮公司产生不正确的评价,侵害了某餐饮公司的名誉权。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均宣传其品牌源自新加坡,但某餐饮公司能够就此举证证明,而某服务公司未能就其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某餐饮公司作为取得品牌授权的公司法人,主张某服务公司假冒其品牌发表相关文章、视频,具有事实依据,属于对自身合法权利的维护行为。而某服务公司在无品牌授权的情况下,以品牌名义运营并主张某餐饮公司假冒其品牌,缺乏事实依据,该行为具有主观过错。故此,某餐饮公司主张某服务公司假冒其品牌发表相关文章、视频,并无不当,其行为不构成对某服务公司名誉权的侵害。某服务公司主张某餐饮公司的门店假冒其品牌,理据不足,相关文章经传播,确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某餐饮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故该行为构成对某餐饮公司名誉权的侵害。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企业商誉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核心资源,依法保护企业商誉是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举措。本案处理既对被侵权企业的商誉进行了有效保护,也有利于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品牌观念,规范企业诚信经营,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案例七

    某图书公司与某文化公司、某网络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因滥用权利、错误通知导致他人遭受利益损失的,

    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要旨

    因虚假投诉、错误通知导致平台内经营者经营的网店被平台予以清退处理而无法正常营业,因此遭受损失的,虚假投诉人或错误通知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某图书公司是某网店铺“某图书专营店”的经营者。某文化公司以某图书公司销售盗版图书为由向网络平台递交投诉材料。某图书公司因未及时处理上述投诉,被平台作店铺清退处理,店铺商品无法被搜索。后某图书公司向平台提出申诉并提交证明文件,要求撤销对其店铺的处罚。平台经核实后,恢复其网店的经营。某图书公司主张因其网店被清退, 造成店铺评分下降,产生经营损失,遂提起诉讼,要求某文化公司赔偿损失等。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网络平台上的投诉行


     

     

    为也是一种通知。本案中,根据某图书公司向网络平台申诉时提交的相关证据可知,其出售的涉案图书具有合法来源, 某文化公司以该店铺出售的图书产品为假货为由,向平台进行投诉,属于错误通知,且造成某图书公司经营的网店被平台予以清退处理而无法正常营业,确实遭受实际财产利益损失,某文化公司需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规制网络虚假投诉行为的典型案例,明确了滥用权利、错误通知行为的侵权责任,对不正当利用平台规则、扰乱电子商务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对保护平台内经营者的信心与商业信誉,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和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八

    陈某与张某、李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

    ——快执团队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

     

     

     

    案例要旨

    在快执程序中,要充分利用网络查控机制,做到查控快、处置快,对于查询到无财产、少财产案件,也要做到调查快、督促有力,以执行高效率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基本案情

    2019 年,被执行人张某、李某夫妻为装修别墅,向在从化经营门窗的申请执行人陈某订购一批门窗。事后,被执行人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货款,陈某于 2022 年诉至法院,

    起诉要求张某、李某支付剩余货款 20 多万元。案经本诉、反

    诉,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张某、李某应向陈某支付货款 23 万元。2023 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因网络查询显示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余额较少,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便进入快执程序通道。

     

    执行结果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立刻开展线下调查,并明确


     

     

    告知被执行人法院对经营主体不诚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不断督促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通过不断释法说理,被执行人迫于法律威慑,主动履行了全部欠款。案件从进入快执程序到欠款到账仅用 7 天。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抓实公正和效率根本要求,既要保证结果公正,也要在上下功夫,满足人民群众对高效率司法的期盼。通过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实现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大大提高案件执行效率。同时,在快执程序中秉持能动司法理念,以实质性化解矛盾为目标,推进案结事了。法院快执团队用实际行动为区域经济和社会稳定保驾护航,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


     

     

    案例九

    钟某与刘某、邓某合伙合同纠纷执行案

     

    ——首创《主动履行证明》精准助力涉案企业修复信用

     

     

    案例要旨

    对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积极主动配合执行工作,实质性化解纠纷的案件,可以通过《主动履行证明书》,对被执行人守信履行施加正向激励,实施信用修复,保障案款迅速执行到位和胜诉权益全部实现,同时消除被执行人名下企业开展授信融资、项目招投标等经营活动的信用障碍。

     

    基本案情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向被执行人释法析理,阐明不及时履行将导致的不利后果。因被执行人刘某、邓某名下公司有多处在建工程项目,企业经营运转亟需银行贷款资金支持。但由于刘某、邓某被列为被执行人,银行拒绝向其名下公司审批发放贷款。据此,法院向刘某、邓某提出,如果能尽快筹款履行判决义务,将视其积极配合执行工作,为其出具《主动履行证明书》,助力修复个人信用。刘某、邓某当即表示将全力筹集资金,在执行的第 11 天,刘某、邓某即分批清偿了 2000 余万款项及利息。


     

     

    执行结果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通知书:关于申请执行人钟某与被执行人刘某、邓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某、邓某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结案当日,法院向被执行人刘某、邓某出具《结案通知书》。随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又向被执行人刘某、邓某出具《主动履行证明书》。

     

    典型意义

    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主动履行证明书》等信用修复激励机制,具有比直接强制更为显著的实施效果,能够有效弥补传统直接强制手段的不足,给现有执行程序增添柔性处理的色彩,更充分地释放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将执行信用修复机制投入司法实践,从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出发,通过正向引导激励,有效节约执行查控、财产处置等司法成本,为实现当事人胜诉权益按下快进键。同时,该机制可以助力被执行人进行信用修复和重建,助力解决市场主体融资难、审批难、经营难等实际困难。


     

     

    案例十

    某医药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准确识别重整价值,简易重整迅速拯救民营企业

     

     

     

    案例要旨

    准确识别小微民营企业的重整价值,在充分保障各方程序权益不受减损的基础上,积极运用简易重整程序及时挽救有继续经营价值的民营企业。

     

    基本案情

    某医药公司为成立于 2003 12 15 日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2022  12  23 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职工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受理某医药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管理人调查,某医药公司有银行存款 394973.5 元; 特殊资质 3 项,具体为: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有效期至2024  3  18 日,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备案日

    期为 2021  9  17 日,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4

    3 19 日。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管理人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整智融平台发布预招募投资人公告并招募到投资人。

    2023 6 2 日,债权人某医药投资公司以某医药有限公司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公


     

     

    司进行破产重整。

     

     

    裁定结果

    2023 6 2 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召开听证会和债权人会议,裁定对某医药公司进行重整并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重整计划得到债权人组、出资人组的全部同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日裁定:批准某医药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某医药公司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民营企业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民营企业因其特殊资质有时限性、债务结构简单等特点,适用标准司法重整程序可能耗时长而错过最佳挽救时机,因此人民法院在适用重整程序拯救小微民营企业时,应侧重考虑实现快速审理和及时挽救方面。本案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在保障各方利害关系人实体权益和程序权利的情况下,对听证程序、债权人会议等程序进行优化,2023 6 2 日,广州中院在对某医药公司重整进行听证后,继续主持召开债权人会议,当庭裁定对某医药公司重整。宣读裁定后,继续主持债权人会议对某医药公司重整计划进行表决,债权人组、出资人组同意后, 当庭裁定批准某医药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某医药公司重整程


     

     

    序。在此期间,积极适用权益不受调整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规则,明确职工债权人无需参加表决,提高重整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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