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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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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避

    【发布时间:2012-09-18 17:10:27】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二)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本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三)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更不得接受贿赂,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违反前款规定的审判人员回避。

     (四)上述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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