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将在本院网站(http://www.zcfy.gov.cn)予以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三)涉及离婚的;(四)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的;(五)上网公布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六)当事人申请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开并经本院准许的;(七)其他不宜上网公开的。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应当在收到本须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写明不公开的理由。当事人不提交或者逾期提交书面申请的,视为同意裁判文书上网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