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确、及时实施财产保全措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申请人在诉前或诉讼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的,告知有关事项如下:
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明确财产保全内容。
三、申请人办理委托授权手续的,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即只有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提保。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提交相应数额的财产担保(担保财产可以为第三人财产)。
1、以不动产担保,应当提供有关权属证书原件;
2、以动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财产清单,明确数量、品种、价格、所在地等;
3、以现金担保的,应提供和财产保全数额金额相等的保证。
由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的,担保方法同上。
五、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并提交请求法院查封财产的具体线索及该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1.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提供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
2.申请人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财产(动产)的,提供财产品种,数量以及财产所在地;
3.申请人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不动产的,提供权属证明复印件等材料;
4.申请人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车辆的,提供车辆权属证明材料;
5.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第三人处债权的,提供有关债权的证据材料或第三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6.申请人申诉前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7.申请财产保全应当依法交纳财产保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