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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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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司法求助须知

    【发布时间:2013-07-26 17:15:58】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其中,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一、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二、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上述减交比例应当在30%以上。

    三、当事人符舍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四、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五、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立案前应作出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的决定。

        六、人民法院决定对一方当事人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交纳;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视申请司法救助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七、人民法院决定对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在法律文书中列明。

        八、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朴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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