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
(一)受案范围
我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 8000万(不含本数)以下的民事案件。
涉外民事案件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600万以下(不含本数)。
婚姻、家庭、继承、物业服务、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劳动争议、以及群体性纠纷不受以上级别管辖标准限制,均可由基层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纠纷、与铁路运输有关民事纠纷不属本院管辖。
(二)起诉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须提交的材料(须用A4纸张)
1、起诉状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起诉状正本和副本均为必须提供原件,原告为个人的必须亲笔在“具状人”一栏中签名,原告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原、被告的身份证明:(1)原告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必要时提供原告的户籍证明;(2)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
3、公民本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不能亲自参加诉讼活动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有关授权委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4、提供证据材料,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复印件)。按顺序编号,列出证据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1)证明原告诉权的证据;(2)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起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据;(3)证明原告所诉事实、理由存在的证据;(4)其他可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
5、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提交以上材料应依法办理公证、认证。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须用A4纸张复印。
二、行政诉讼
(一)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2)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3)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4)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5)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6)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7)其他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纠纷。
(二)起诉条件
(1)原告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是作出所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并提供被告明确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的详细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原告应提供与争议事实有关的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并填写证据清单,注明证据名称、份数、证明对象及提交时间。(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须提交的材料
1、提交起诉书正本一份,并按被告行政机关的数目提供相应的副本。2、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或社会法人登记证,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3、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4、证明行政法律关系存在的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书等。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复议机关的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证明。6、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刑事自诉案件
(一)受案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例如: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等。(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例如:故意伤害案;非法入侵住宅案;重婚案等。(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后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二)须提交的材料
1、刑事自诉状(必须用黑色签字笔本人签名或加盖企业公章)原件二份,证明被告有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二份。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或居委会、派出所出具的经常居住地证明。3、如原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则提交①当年年审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③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④授权委托书原件、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4、原告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应有具体委托授权事项。5、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原告的联系地址及电话)、证据目录一式三份(列清单,写明原件或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规定
1、经审查,对于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后,依法办理立案手续。
2、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缓、减、免案件受理费书面申请的,应同时提交书面生活困难证明、低保证明(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的证明),失业证明或残疾证明,符合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救助条件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缓、减、免案件受理费。
3、在立案审查期间,原告在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减免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或申请未被批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或者申请撤回起诉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将起诉材料退回。
4、劳动者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立案时劳动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劳动者败诉的,人民法院依劳动者申请可依法对应由劳动者承担的诉讼费予以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