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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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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执行部分选录)

    【发布时间:2014-05-18 10:40:24】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为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各类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
       第五条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没收财产刑应当即时执行。
      刑事案件罚金刑,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至迟不超过六个月。
    二、立案、结案时间及审理期限的计算
        第六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
    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发布前有关审理期限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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