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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够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10-28 15:43:23】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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