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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绩效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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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绩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树立正确评价导向,建立良性竞争机制,激发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推进法院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根据《公务员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管理考核的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注重实绩,综合评价;
    (三)统一组织,分类考核;
    (四)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  成立院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统一领导我院的绩效管理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由院党组成员、各部门负责人组成,院长任主任,纪检组组长、政工办主任任副主任,其他党组成员、部门负责人任委员。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公室),设在政工办,考核办公室成员由纪检监察室、政工办、审管办、审监庭、调研科、办公室各抽1-2人组成,按职能组成政工办考核小组、审管办考核小组、审监庭考核小组、纪检监察考核小组、调研考核小组和办公室考核小组负责实施具体的绩效考核复评工作,具体详见各附件的备注栏。各部门提供数据必须尊重及配合我院的考核工作,数据的报送必须准确与及时,提供虚假数据的,或超期提供数据的,在该部门考核对应项目中扣分。
    第四条  考核实行量化打分,总分为100分,每项指标得分不得高于设定分值或低于0分。奖励加分与各项考核指标得分相加可超过100分。
    第五条  考核的具体内容和评分标准由本办法各类附件作出规定。
    第六条   考核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考核的具体内容和评分标准作出修订。
     
    第二章  部门考核
     
    第七条  部门考核分办案部门和非办案部门两类进行。
    办案部门:立案庭和书记员科、刑庭、少年庭、行政庭、民一庭、民二庭、新塘法庭、石滩法庭、中新法庭、小楼法庭、执行局。
    非办案部门:纪检监察室、政工办、审管办和审监庭、办公室、调研科、法警大队、机关服务中心。
    第八条  部门考核的内容包括业务项目、队伍管理项目、调研项目、民主测评项目、组织考察项目、奖励加分项目。
    办案部门业务项目60分,队伍管理18分,调研项目12分,民主测评项目5分,组织考察项目5分。
    非办案部门业务项目65分,队伍管理20分,调研项目5分,民主测评项目5分,组织考察项目5分。其中,调研科、机关服务中心的业务项目70分,队伍管理20分,民主测评项目5分,组织考察项目5分。
    办案部门和非办案部门考核的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2。奖励加分项目详见附件3。
    第九条  部门考核主要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进行,结合年终工作总结由考核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负责有关考核工作。
    第十条  部门年度考核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各部门根据考核的具体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并需说明得分的理由或提供评分的依据(不说明理由或提供依据的,该项不得分)。有加分情形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项工作要求在1225日前完成。
    (二)考核办公室组织做好民主测评(该项工作要求在1225日前完成)和组织考察(该项工作要求在1230日前完成)的相关工作。
    (三)考核办公室对各部门提供的自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有关考核数据进行评议和审核,提出对各部门考核的复评意见提交考核委员会。该项工作要求在1230日前完成。
    (四)考核委员会对考核的复评意见进行审议,最后审定考核成绩。该项工作要求在次年110日前完成。
    第三章     个人考核
     
    第十一条  部门正职考核结合部门考核进行,考核内容包括工作实绩(70分)、综合表现(20分)、考核职责(10分)三部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4。该项工作要求在次年110日前完成。
    第十二条  部门副职考核由主管院长、纪检监察室、政工办、审管办、该部门负责人组织进行,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10分)、组织领导(10分)、工作作风(10分)、廉洁自律(10分)和工作实绩(60分)五部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5。该项工作要求在次年110日前完成。
    第十三条  除部门领导外,其他工作人员分办案人员类和审判辅助人员、非办案人员类两类进行考核(具体人员分类由各部门确定),考核内容包括思想纪律作风(20分)、工作实绩(60分)、综合业务能力和水平(20分)三部分。该项工作要求在次年110日前完成。
    办案人员类和审判辅助人员、非办案人员类考核的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6、7,奖励加分项目详见附件3。
    第十四条  各部门成立部门考核小组,负责本部门的考核工作。
    部门考核小组由部门领导和所在党支部委员组成,没有党支部委员的,由部门领导组成,部门领导只有1人的,由主管院长和部门领导组成,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考核事项。
    第十五条  各部门在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个人进行书面总结并按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将总结及自评材料报部门考核小组;该项工作要求在1225日前完成。
    (二)召开部门全体工作人员会议,进行个人述职;该项工作要求在1230日前完成。
    (三)部门考核小组结合个人总结,对自查自评情况进行评议,提出部门评分意见;该项工作要求在1230日前完成。
    (四)各部门将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考核过程、考评表及评分意见报院考核办公室(该项工作要求在1231日前完成),经复核后提交院考核委员会审定(该项工作要求在次年110日前完成。)。
    第十六条  40周岁以下(含本数)的办案人员的年度结案指标为:本部门收案数(含旧存)÷本部门法官数×94%;41-50周岁(含本数)的办案人员的年度结案指标为:本部门收案数(含旧存)÷本部门法官数×90%;51周岁(含本数)以上的办案人员的年度结案指标为:本部门收案数(含旧存)÷本部门法官数×84%。
    第十七条  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个人考核工作细则,明确有关评分标准、评分方法和程序。各部门考核工作细则须报院考核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建立个人绩效考核档案,个人考核的各类考评表、考核成绩由院考核办公室统一存入个人考核档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考核的结果是年度奖惩和干部选拔任用的主要依据。党组将在考核成绩排在办案部门前四名和非办案部门前二名以及排在该类别前五名的个人中推荐嘉奖、记功或先进对象。(注:此处的类别是指:中层正职、中层副职、办案人员与非办案人员四个类别)
    第二十条  办案部门与非办案部门的考核成绩分别排名,年度奖励原则上按排名先后顺序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及部门正职不得评先和报功:
    (一)干警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中成绩为“差”的;
    (三)在全院保密工作考评中成绩不合格的;
    (四)在目标管理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五)违反计生政策的;
    (六)在公众媒体上产生负面新闻的。
    第二十二条  部门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考核不合格的部门,应查找原因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院党组。
    第二十三条  个人考核的成绩与公务员年度考核或事业编制人员年度考核相结合。根据考核的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评定为优秀的考核成绩不得低于90分,称职的考核成绩不得低于75分,基本称职的考核成绩不得低于60分,考核成绩低于60分的,评定为不称职。
     
    第五章  考核纪律与要求
     
    第二十四条  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考核规程,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考核对象要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查自评,并正确对待和积极配合考核办公室的考察复评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有关职能部门要对全院日常工作、队伍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加强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登记制度,客观、负责地向考核组提供真实情况和数据。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领导尤其是部门正职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要求健全和完善部门的有关考核制度和措施,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格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院党组、纪检监察室对考核工作实施监督,支持、鼓励群众监督,认真受理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部门和个人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告知或公布后5日内书面向院考核委员会提出,由院考核委员会负责解答;仍有异议的,由院党组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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