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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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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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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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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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名称(具体到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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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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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作为原告,如本案胜诉,本人确认涉案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可将法律文书确定的应付款项汇入本人指定的上述收款账户即视为履行;
2.如生效裁判文书确定退回诉讼费的,申请按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退费金额退至上述账户。
当事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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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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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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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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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本确认书应当由当事人本人签字(盖章)确认,当事人有多人的,应由多名当事人共同签字(盖章)确认。
2.开户行名称应详细到省市某某支行,如XX省(XX自治区)XX银行XX市XX支行。若无法提供详尽银行信息,则写XX省(XX自治区)XX银行XX市XX分行。收款人应填写全称,与收款账户相对应。
3.当事人确认的银行账户适用于各个诉讼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再审。
4.请于本案开庭(庭询)当日将填写完毕并签字(盖章)的确认书,连同预交款票据(即《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下载打印的电子版票据)一并提交跟案书记员。若未能在以上阶段提交的,可在案件宣判前另行邮寄提交。
5.为便于当事人胜诉后及时收到人民法院应退还的诉讼费用/执行款,当事人应如实提供用于接收退费/执行款的本人银行账户。如指定银行卡账号的,建议指定有开通余额变动通知功能的储蓄卡账号。当事人是境外法人的,可授权代理人作为退费收款人,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或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可以由自然人继承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承受人作为退费收款人。当事人未满18周岁或者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作为退费收款人。符合上述情况的,须同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6.如当事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不准确,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
7.案件宣判前,如本人银行账户有变更的,当事人应及时重新填写新的确认书,并另行邮寄提交。
8.当事人如未在案件宣判前提交本确认书,导致无法办理主动退费手续的,可在案件法律文书生效后通过微信小程序(广州微法院→微诉讼→诉讼费退费→退费申请)或线下途径提交资料,另行申请诉讼费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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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收款账户确认书.doc